海西市公積金管理中心
服務熱線:?0977-8210296
辦公地址:?海西州德令哈市克魯克湖路1號
官方網站:?http://www.haixi.gov.cn/xwzc/bmdt/zzfgjjglzx.htm
上班時間:?周一至周五9:00-17:00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元): | |
補充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元): |
類型 | 等額本息 | 等額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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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還款金額(元) |
每月遞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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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年數 | ||
利息總額(元) | ||
貸款金額(元) | ||
還款總額(元) |
1.持本人身份證直接到海西州住房公積金管理股管理中心-海西州公積金查詢處;
2.持本人身份證直接到繳存銀行查詢。
海西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地址: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克魯克湖路1號
電話:0977-8227050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油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地址: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爾木市安居南路20附近
格爾木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
地址: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爾木市文體街13附近
青海油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地址: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爾木市
繳存手續:
海西職工辦理公積金開戶指南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2020年度海西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企業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低于5%,不高于12%;
自主繳存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
房屋類: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3、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4、職工購買二手房的;
非房屋類:
1、離休、退休的;
2、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3、出國、出境定居的;
4、工作調動戶口遷出本區,遷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
5、職工死亡或宣告死亡;
6、因企業破產等原因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1、離休、退休
(1)行政、事業單位離休、退休人員提供《青海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職)審批表》及復印件一份;企業單位離休、退休人員提供《青海省企業職工退休審批表》及復印件各一份;
(2)本人名下銀行活期存折(銀行卡)。
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1)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2)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公證書或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文件及復印件一份;
(3)本人名下銀行活期存折(銀行卡)。
3、在職期間觸犯刑律被判刑并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
(1)法院判決書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2)行政、事業單位職工提供單位辭退或開除公職的相關文件原件及復印件一份;企業職工提供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3)法定授權公證書原件、復印件一份;
(4)本人名下銀行活期存折(銀行卡)。
4、出境定居
(1)出境定居簽證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2)出境定居戶口注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3)本人名下銀行活期存折(銀行卡)。
5、工作調離本行政區域
(1)調離本行政區域調令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2)新調入單位所在地公積金中心出具的公積金轉入證明(需注明公積金轉入賬戶名稱、賬號、開戶銀行)。
6、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
(1)死亡證明書及復印件一份;
(2)法定繼承人公證書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3)法定繼承人銀行活期存折(銀行卡)或死亡職工所在單位開戶銀行及賬號。
7、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
借款人償還省級、西寧市中心(含鐵路分中心、大通、湟中和湟源縣管理部)公積金貸款:
(1)借款銀行出具的加蓋銀行業務專用章的還款明細清單原件一份;
借款人償還海東市和各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公積金貸款:
(1)借款銀行出具的加蓋銀行業務專用章的還款明細清單原件一份;
(2)借款人所在公積金中心(管理部)出具加蓋業務專用章的還款賬號和開戶銀行證明一份。
借款人償還外省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商業住房貸款:
(1)借款人與銀行簽訂生效一年以上的《借款合同》原件和《借款合同》相關頁(記載借款人姓名、借款金額、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和貸款銀行蓋章及借款人簽字等相關信息頁)復印件一份;
(2)借款銀行出具的加蓋銀行業務專用章的還款明細清單原件一份;
使用自有資金一次結清購房貸款本息:
(1)借款人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原件和《借款合同》相關頁(記載借款人姓名、借款金額、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和貸款銀行蓋章及借款人簽字等相關信息頁)復印件一份;
(2)借款銀行出具的加蓋銀行業務專用章的貸款還清明細單(一年內有效)原件一份;
(3)住房公積金提取人名下銀行活期存折(銀行卡)
8、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
(1)單位或民政部門出具的租賃人家庭月工資收入證明原件一份;
(2)《房屋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3)《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4)產權登記部門出具的《房屋登記信息查詢授權申請表》原件一份;
(5)本人名下銀行活期存折(銀行卡)。
房租面積以政府出臺的經濟適用房面積為準(注:西寧地區經濟適用房面積標準為60平方米),支付房租月數最長不超過12個月。
9、購買商品房(含購買異地商品房)
(1)經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網上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所購房屋為多層的,提取期限在購房合同簽訂一年之內;所購房屋為高層的,提取期限在購房合同簽訂三年之內)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相關頁(封面、記載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頁、約定付款方式及期限頁,和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蓋章簽字等相關信息頁)復印件一份;
(2)《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各一份;
(3)開發商賬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
10、購買二手房
(1)《房屋買賣契約》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2)過戶后的《房屋所有權證》原件(過戶后一年內有效)及復印件一份;
(3)房產過戶的契稅發票及復印件一份;
(4)住房公積金提取人名下銀行活期存折(銀行卡)。
11、購買拆遷安置住房
(1)經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拆遷安置協議書原件(所購房屋為多層的,提取期限在購房合同簽訂一年之內;所購房屋為高層的,提取期限在購房合同簽訂三年之內)及復印件一份;
(2)《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各一份;
(3)開發商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
12、購買集資房
(1)經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集資購房協議書原件(所購房屋為多層的,提取期限在購房合同簽訂一年之內;所購房屋為高層的,提取期限在購房合同簽訂三年之內)及復印件一份;
(2)集資建房單位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
13、使用自有資金繳清購買商品房(含購買異地商品房)房款
(1)經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網上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相關頁(封面、記載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頁、約定付款方式及期限頁,和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蓋章簽字等相關信息頁)復印件一份;
(2)全額購房發票(兩年內有效)原件、復印件一份;
(3)《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各一份;
(4)住房公積金提取人名下銀行活期存折(銀行卡)。
14、職工直系親屬購買首套自住住房
(1)購買商品房,經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網上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2013年10月1日起簽訂的有效合同)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相關頁(封面、記載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頁、約定付款方式及期限頁,和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蓋章簽字等相關信息頁)復印件一份;《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各一份;首付款收據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售房單位名稱、賬號及開戶銀行。
購買集資建房,經房產部門登記備案的《集資建房協議書》原件(2013年10月1日起簽訂的有效合同)和復印件各一份;集資款收據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售房單位名稱、賬號及開戶銀行。
購買經濟適用房,經房產部門登記備案的《經濟適用房協議書》原件(2013年10月1日起簽訂的有效合同)和復印件各一份;首付款收據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售房單位名稱、賬號及開戶銀行。
購買二手房,過戶后的《房屋所有權證》(過戶后一年內有效)及過戶契稅發票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購房人賬號及開戶銀行。
(2)本人及父母、子女的身份證、戶口薄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3)非同一戶口的需提供公安戶籍部門出具的有法律效力的親屬證明;
(4)父母、子女不能親自辦理的,提供同意提取的公證書;
(5)不在本中心交繳住房公積金的父母、子女需提供所在公積金中心出具的個人公積金繳存明細;
(6)房屋產權人提供經房產登記部門確認實際擁有住房套數的《房屋登記情況查詢表》。
1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集體土地使用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2)土地所在地村委會、鄉(鎮)政府、鄉以上國土資源局、住房保障和建設局批準建造或翻建自住住房相關文件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3)鄉以上住房保障和建設局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4)住房公積金提取人名下銀行活期存折(銀行卡)。
16、大修自住住房
(1)具有相關規定資質的房屋質量鑒定部門出具的房屋質量鑒定報告及復印件一份;
(2)住房公積金提取人名下銀行活期存折(銀行卡)。
17、職工患重大疾病
(1)2013年10月1日起縣級以上(含縣級)醫療機構確認的住院病案首頁復印件;
(2)醫療保險機構報銷憑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3)本人名下銀行賬號及開戶銀行名稱。
一、職工本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相關證明,向所在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下設的管理部提出申請;
二、中心或管理部核實、符合條件的領取《住房公積金支取審批表》;
三、中心或管理部審核職工填報的《住房公積金支取審批表》和相關證明,符合條件后辦理提取手續;
四、職工持中心或管理部有關憑證到委托銀行提取或辦理還貸轉帳手續。
部分提?。?/strong>
1、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支取額度為支取時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存儲余額(支取至整百元),且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總價額,一套房只能提取一次用于購房、拆遷補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購房貸款的,貸款人、房產共有權人所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額合計不得超過應償還的貸款本息總額。
全額提取:
1、離休、退休的;
2、調離本市或出國(境)定居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經縣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傷殘為一級至四級),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滿一年后,未重新就業和續繳住房公積金的;對非公企業職工支取住房公積金給予區別對待,即非本市戶籍的職工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由用人單位出具終止勞動關系及其個人身份證明,即可支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
5、單位依法宣告破產,職工辦理失業登記,并停繳住房公積金的;
6、職工被人民法院判刑,并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未處沒收個人財產的;
7、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1、住房公積金已按規定及時、足額、連續存入“中心”個人及單位繳存的專戶6個月(含)以上并連續繳存的;
2、本人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按規定償還貸款本息能力的;
3、本人具有購、建自住房總價30%以上的自有資金;
4、同意用本人所購的房產或中心和銀行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
海西住房公積金貸款材料
? ? ? (1)《青海省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
(2)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證復印件各五份;
(3)《結婚證》或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四份;
(4)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購買自住住房《商品房預售合同》五份;
(5)加蓋售房單位財務印章的預付房款收款收據復印件五份;
(6)《國有土地使用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復印件各一份;
(7)《青海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面談記錄表》一式兩份;
(8)借款人房屋登記信息查詢授權申請表一份;
(9)借款人銀行活期存折(銀行卡)復印件一份。
(1)《青海省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
(2)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證復印件各五份;
(3)《結婚證》或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四份;
(4)《集資建房協議》五份;
(5)加蓋售房單位財務印章的預付房款收款收據復印件五份;
(6)《國有土地使用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復印件各一份;
(7)《青海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面談記錄表》一式兩份;
(8)借款人房屋登記信息查詢授權申請表一份;
(9)借款人銀行活期存折(銀行卡)復印件一份。
(1)《青海省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
(2)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證復印件各五份;
(3)《結婚證》或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四份;
(4)房屋買賣雙方簽訂的《西寧市房屋買賣契約》原件及復印件四份;
(5)未過戶《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原件及復印件;已經辦理完過戶手續的,提供過戶后的《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原件及復印件四份;過戶中所發生的契稅發票及復印件四份;
(6)所購房屋是近十五年竣工房屋的證明資料;
(7)借款人房屋登記信息查詢授權申請表一份;
(8)借款人銀行活期存折(銀行卡)復印件一份。
1、申請:借款申請人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銀行提出申請并提交規定的申請材料。
2、調查:受托銀行對借款申請人提交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并對個人信用報告、家庭現有房屋狀況、首付款比例、擔保是否足額、借款人收入及負債等事項進行調查。
3、審核:管理中心根據受托銀行的調查結果,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貸款的決定。
4、簽約:受托銀行與所有借款申請人、擔保人簽訂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
5、擔保:受托銀行與所有借款申請人、擔保人在簽約后,按照借款合同約定辦理抵押登記等擔保手續。
6、發放貸款:受委托銀行拔付資金。
貸款額度:
最高貸款額度為50萬元。
一、貸款本息采用按等本等息,按月(季)結息、一次還本兩種還款方式償還,但一筆借款合同只能選擇一種還款方式。合同簽定后,不得更改。
二、借款人可采取以下方式償還貸款本息:
1、委托扣款方式,即借款人委托貸款銀行在其貸款銀行開立的信用卡、儲蓄卡或儲蓄帳戶中以扣款方式還款。采用委托扣款方式的借款人經事先向貸款銀行提出申請,并簽訂委托扣款協議。
2、柜面還款方式,即借款人直接以現金、票據或信用卡、儲蓄卡到貸款銀行規定的營業柜臺還款。
3、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償還,也可以部分償還貸款,不記收罰息。
三、借款人須按貸款合同的規定按月歸還貸款本息,未按期歸還貸款本息形成逾期貸款的,按中國人民銀行住房公積金的有關規定計收罰息和復利。凡提前還貸的按原定利率和實際借款天數計算利息。
四、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房產、質押物法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繼續履行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