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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修訂印發《南昌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

      添加時間:2022-08-03 15: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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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使用,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南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市人大常委會公告第5號)、《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標準》(住建部公告2019年第30號)等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

      第三條??南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業務由公積金中心下設的分支機構、業務網點以及公積金中心委托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承辦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辦理。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堅持誠信申請、定向使用、依法辦理、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第五條??提取指按規定將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部分或全部從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取出的行為。

      第六條??受委托銀行指受公積金中心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商業銀行。

      第七條??提取申請人指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規定,向公積金中心提出提取申請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人,以及相關的繼承人、受遺贈人等權益人。

      第八條??提取受托人指受提取申請人委托,辦理公積金提取的自然人。包括單位經辦人、提取申請人配偶、父母、子女及委托代理人。

      第九條??自住住房指提取申請人居住其內對該房屋擁有所有權或租賃權的住房。

      第十條??約定提取指公積金中心對符合條件的提取申請人產權人及其配偶,按約定將提取申請人住房公積金劃轉至指定賬戶的行為。

      第十一條??本辦法住房貸款泛指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其他個人住房貸款。

      住房公積金貸款僅指經南昌公積金中心審批發放的貸款。

      其他個人住房貸款是指各家商業銀行發放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或經其他公積金中心審批發放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三章??提取條件

      第十二條??提取申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

      (一)購買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四)本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

      (五)提取申請人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均無自有產權住房,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三個月,且租賃自住住房的;

      (六)正在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七)患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狀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九種重大疾病的;

      (八)退(離)休的;

      (九)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十)出境定居的;

      (十一)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非本市戶籍,未在異地繼續繳存公積金,且公積金賬戶封存滿半年的;

      (十二)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符合以上第(一)款規定的,產權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均可申請提取。

      符合以上第(二)、(三)、(四)款規定的,產權人及其配偶均可申請提取。

      符合以上第(五)、(六)款規定的,提取申請人及其配偶均可申請提取。

      符合以上第(七)款規定的,患者及其配偶、父母均可申請提取。

      符合以上第(十二)款規定的,由繼承人、受遺贈人或權益代理人申請提取。

      第十三條??住房公積金貸款尚未結清的,產權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僅能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含組合貸款中的商業貸款本息),且組合貸款中應當優先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貸款尚有逾期的,產權人及其配偶僅能通過對沖還貸方式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

      第十四條??約定提取的,當提取申請人或配偶不再擁有該房產所有權時,因該房產而產生的提取資格自動喪失。

      第十五條??以下情形,提取申請人不能申請購房提取:

      (一)同一套住房二十四個月之內發生兩次(含兩次)以上產權變更的;

      (二)兩人(含兩人)以上全款購買同一套住房,共有產權人非配偶、父母、子女關系的;

      (三)再次購買同一套住房且已提取過住房公積金的;

      (四)購買寫字樓、公寓、辦公、商鋪、車庫等非住宅的。

      第十六條??提取申請人與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之間發生住房產權轉移的,提取申請人不能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四章??提取申請時間及額度

      第十七條??購買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自購房備案登記之日起兩年內申請,提取金額不可大于實際支付的購房款。?

      購買再交易住房,自取得不動產權證之日起兩年內申請,提取金額不可大于計稅金額。全款購買的,須持有房屋產權滿半年后才可申請提取。若所購住房建筑面積小于(等于)六十平方米且建成年份大于(等于)二十五年的,須持有房屋產權滿一年后再申請提取。

      購買拆遷安置住房,以付款憑證或安置房憑證載明時間之日起兩年內申請,提取金額不可大于實際支付的購房款。

      購買公有住房,自簽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或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兩年內申請,提取金額不可大于實際支付的購房款。

      第十八條??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相關證明出具之日起兩年內申請,提取金額不可大于實際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費用。

      第十九條 ?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產權人及其配偶可申請辦理“沖還貸簽約”業務,實現逐月自動扣劃其個人賬戶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直至貸款結清為止。

      償還其他個人住房貸款本息的,以還款起始月為年度提取對應月,從還款起始月起,每連續還款滿12個月為一個還款年度,每滿一個還款年度可辦理一次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時間為年度對應月當月起一年之內,提取金額不可大于上一還款年度償還貸款本息之和。

      全部結清貸款本息的,自結清之日起一年內申請,提取金額不可大于年度內償還貸款本息之和。

      第二十條??提取申請人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均無自有產權住房,且租賃自住住房的,每月可申請提取,當年提取總額不可大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租房提取額度。

      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在租賃期內每年可申請提取,提取金額不可大于當年實際房租支出。

      第二十一條??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非本市戶籍,自公積金賬戶封存滿半年可申請提取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余額,并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二條??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退(離)休、出境定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的,在取得相關證明材料后申請,提取金額為職工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余額,并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三條??本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自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兩年內申請,提取金額不可大于電梯加裝費用扣除政府獎補、維修資金后的個人分攤金額。

      第二十四條??正在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在相關證明有效期內每年可申請一次,提取金額為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

      第二十五條??患九種重大疾病的,自取得相關證明材料起一年內申請,每年可申請一次,提取金額為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

      第五章??提取方式及程序

      第二十六條 ?提取申請人可通過柜臺、線上、自助終端及協議約定等多渠道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七條 ?公積金中心自收到提取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予提取的決定;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公積金中心對存在疑義的提取申請材料,需進一步向相關部門核實信息的,審核時間可以延長至15個工作日,調查核實的時間不計入受理時限。

      第六章??提取證明材料

      第二十八條 ?提取申請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提供相關材料原件。

      提取申請人辦理提取時應授權公積金中心查詢、留存和使用相關共享信息,經提取申請人授權查詢的共享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的,提取申請人應配合公積金中心對相關材料進行查證。

      第二十九條 ?提取申請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本人身份證明材料。

      第三十條??提取申請人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應提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和公證的繼承協議或公證的遺囑或人民法院的調解書(判決書)等裁判文書,或經人民法院確認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出具的繼承調解協議書。

      第三十一條??提取受托人為提取申請人代辦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的,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提取申請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證明材料;

      (二)配偶代辦的,需提供婚姻關系證明;

      (三)父母、子女代辦的,需提供關系證明;

      (四)單位經辦人代辦的,需提供提取申請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證明材料;

      (五)公證委托代辦的,需提供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第三十二條??提取申請人以配偶身份申請的,需提供婚姻關系證明;以父母、子女身份申請的,需提供關系證明;以共有產權人身份申請的,需提供購房合同或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

      第三十三條??購買自住住房的,應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應提供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或備案登記表、購房款發票。

      (二)購買再交易住房的,應提供交易過戶后的不動產權證、契稅發票、增值稅發票;非全款購買的,在規定期限內申請提取,還應提供首付款證明材料、借款合同和征信報告。

      (三)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應提供購房合同、購房款發票。

      (四)購買拆遷安置住房的,應提供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協議)、財稅專用付款憑證。

      (五)購買公有住房的,應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不動產權證、財稅專用付款憑證或購房發票。

      第三十四條??建造自住住房的,應提供建設規劃許可證明材料、建房款發票。

      第三十五條??翻建自住住房的,應提供原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不動產權證)、舊房翻建許可證明材料、翻建費用發票。

      第三十六條??大修自住住房的,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房屋危險性鑒定為C級或D級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大修費用發票。

      第三十七條??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應提供下列還貸證明材料:

      (一)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無需提供還貸證明材料。

      (二)償還其他個人住房貸款本息的,應提供商品房購房合同或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借款合同、貸款銀行或其他公積金中心出具的上一還款年度的還款憑證;全部結清貸款本息的,還應提供貸款銀行或其他公積金中心出具的結清證明及最后一次還款憑證。

      第三十八條??本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應提供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電梯竣工驗收報告、聯合審批表、所裝電梯費用發票及相關憑證、財政補助申請表等。

      第三十九條??提取申請人與配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均無自有產權住房,且租賃住房的,應提供婚姻關系證明;租住公有住房的,還需提供房屋租賃合同、租金交納憑證。

      第四十條 ?正在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應提供有效低保證明。

      第四十一條??患九種重大疾病的,應提供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出院小結、住院發票。

      第四十二條 ?退(離)休的,應提供退休證明或離休證明。

      第四十三條??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提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證明材料和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

      第四十四條??出境定居的,應提供出境定居簽證或戶籍注銷證明。

      第四十五條??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非本市戶籍的,應提供外地戶籍證明。

      第七章??提取監督

      第四十六條 ?提取申請人應對住房消費行為及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四十七條 ?提取申請人利用虛假材料試圖違規提取的,限制其3-5年(含)內申請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資格。

      第四十八條 ?提取申請人利用虛假材料已辦理違規提取的,責令其退回資金,限制其5年(含)內申請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資格(以提取資金全額退回之日起計算);拒不退回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限制其在法定退休年齡前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資格。

      第四十九條 ?提取材料中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線索的,扣留其虛假提取資料,并將相關線索和資料移交當地公安部門。

      第八章??附 則

      第五十條??公積金中心可充分利用電子材料、電子簽名、電子印章、電子證照、電子檔案和人臉識別等方式,簡化業務辦理材料,能夠通過共享信息獲取相關審批信息的,原則上不再要求提取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由南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2022年91日起施行。2012年7月1日施行的《南昌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2015年9月1日施行的《南昌市職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實施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