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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企業臨時工合約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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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 (部門)擔任臨時崗位工作。合同期限為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乙方工作內容(需填寫)
        三、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負責乙方的日常人事管理;
        (二)負責支付乙方工資,每日 元。
        (三)其它;
        四、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接受甲方的管理,并按合同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服從工作崗位安排或調整,遵紀守法,圓滿完成工作任務;
        (二)享受合同規定的工資待遇;
        (三)在簽訂本合同時自愿遵守甲方的有關規定;
        (四)其他
        五、聘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
        1.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務、考核不合格;
        2.甲方撤并或減縮編制需要減員,經雙方協商就調整崗位達不成協議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按國家規定的醫療期滿后,經有關機關鑒定,乙方不能從事原工作,或醫療期滿尚未痊愈的;
        4.訂立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二) 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損害單位經濟權益,造成嚴重后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
        2.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
        3.無理取鬧、打架斗毆、恐嚇威脅單位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