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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隧道項目資金信托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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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 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____    營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投資于________外環隧道項目,委托人與受托人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定義和解釋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________外環隧道項目資金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本信托: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_外環隧道項目資金信托。
        3.資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4.外環隧道項目:指________外環隧道工程項目,即《________市外環隧道投資建設運營專營權合同》項下的________外環隧道工程項目。
        5.外環隧道項目公司:指在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________外環隧道建設發展有限公司。
        6.指定管理資金信托:指委托人設立信托時,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財產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明確指定,由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的資金信托業務。
        7.信托資金:指委托人設立本信托時交付的資金。
        8.信托計劃:指受托人對信托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9.信托專戶:指受托人在 中國工商銀行________市武進路支行開立信托計劃資金專用賬戶。
        10.信托利益:指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計算并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11.總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時產生收益。
        12.信托計劃資金:指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13.收付代理機構:指中國工商銀行________市分行
        14.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計劃、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第二條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進行經營管理,由受托人本著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理念集合運用:
        (1)投資于外環隧道項目公司,通過外環隧道項目的建設、運營獲取收益;
        (2)信托期間的出資收益,存放于銀行,或用于購買國債。  第三條 信托類別
        本信托為指定管理資金信托。委托人指定信托資金由受托人管理并與其他信托資金共同運用,投資于外環隧道項目公司。
        委托人同意加入信托計劃。  第四條 受益人
        本信托為自益信托,委托人與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條 信托資金及其交付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小寫金額¥:_______________萬元 )。
        受托人在中國工商銀行________市武進路支行開立信托專戶。
        委托人為自然人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托資金交納至:(填寫說明:劃√表示選擇)
        1.受托人營業場所 □
        2.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 □
        委托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托資金劃款至受托人以下銀行賬號: ________________ ;
        開戶行:____________ 。  第六條 信托生效
        信托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推介期結束信托計劃即成立。
        本信托在委托人足額交付信托資金后,自信托計劃成立之日生效。  第七條 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為____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 信托財產的構成
        信托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托人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財產是信托財產,此處指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資金;
        (2)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托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九條 信托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由受托人按信托計劃的規定,與信托計劃項下其他信托財產集合管理和運用。
        委托人和受益人,對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按信托資金占信托計劃資金的比例,在信托計劃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資金單獨記賬。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可以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進行交易。  第十條 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一)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與稅費由信托財產承擔:
        (1)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文件或賬冊制作、印刷費用;
        (3)信息披露費用;
        (4)審計費、律師費、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5)收付代理機構代理費用;
        (6)信托報酬;
        (7)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二)費用計提
        信托存續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
        信托報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五條的規定提取。  第十一條 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委托人的權利
        1.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2.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委托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2.保證其所交付的信托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受托人的權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收取信托報酬;
        3.根據情況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4.以信托財產名義所有人的身份,作為外環隧道項目公司的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5.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委托人和受益人對受托人的特別授權
        1.在外環隧道項目公司可分配利潤全部分配的條件下,受托人有權在本信托終止時按歷史成本價格轉讓外環隧道項目公司的股權,委托人及受益人承認受托人的轉讓價格符合公平市場價格。
        2、 根據本合同第十八條計算的信托資金收益率可以達到7%時,受托人有權在本信托期限屆滿前將外環隧道項目公司股權轉讓給其他人,并提前終止本信托。
        (三)受托人的義務
        1.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2.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3.妥善保管信托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托終止之日起十五年;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除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外,受益人還享有下列權利、承擔下列義務: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權;
        (2)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權用于償還債務;
        (3)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和繼承。  第十四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投資對象和投資項目的風險、法律與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處理信托事務,致使信托財產遭受損失的,受托人應予以賠償。  第十五條 信托報酬
        (一)信托報酬的提取
        受托人收取的信托報酬每年按信托資金的____%從信托財產中預提,信托終止時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計算方法進行一次性調整。
        (二)信托報酬計算方法
        (1)若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為____%以下(包括本數),受托人的年信托報酬=信托資金×____%;
        (2)若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____%(不包括本數)至____%(包括本數)之間,受托人的年信托報酬=信托資金×(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
        (3) 若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超過____%(不包括本數),受托人的年信托報酬=信托資金×[(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____%+____%]。
        (三)信托報酬計算的特別情形
        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達到____%、且受托人行使本合同第十二條第(二)款第2項規定的特別權利時,受托人的總信托報酬=總信托收益-(信托資金×____%×信托存續天數÷365天)。
        (四)本條所稱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條計算。  第十六條 信托受益權的轉讓
        受益人可通過轉讓信托合同形式轉讓信托受益權。但不得分割轉讓。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持信托合同和信托受益權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受托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托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托人。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當將本信托項下委托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托資金的____%分別向受托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 信托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本信托設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消、解除或終止信托。
        本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信托期限屆滿;
        (2)信托計劃終止;
        (3)信托當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托;
        (4)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5)本合同與信托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本信托終止時有權優先加入外環隧道項目的下一個信托計劃,但應在本信托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書面通知受托人。  第十八條 信托利益與信托收益率的計算
        (一)信托利益的計算
        信托利益來源于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收入,包括外環隧道項目公司分配的利潤、轉讓外環隧道項目公司股權所獲得的全部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的總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十條規定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的余額部分。
        受益人按信托資金占信托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托利益。
        (二)信托收益率的計算
        信托期間的總信托收益=信托利益-信托計劃資金。
        信托資金年平均收益率的計算方法: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總信托收益÷信托計劃資金)÷信托期間存續天數×365×100%。  第十九條 信托利益的分配與信托財產的歸屬
        (一)利益的分配
        (1)以現金方式進行分配;
        (2)受益人按信托資金占信托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托利益;
        (3)受托人按照本合同規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4)信托期限屆滿后第十個工作日為信托利益分配日。
        (二)信托財產的歸屬
        信托終止,信托財產歸屬于受益人。
        受益人為自然人,憑本合同及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自行到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原認購地點領取信托利益;受益人自信托利益分配日起六十日內未在原認購地點領取的,一律到受托人營業場所領取信托利益。
        未被取回的信托財產由受托人負責保管。保管期間受托人不得運用該財產,只能存于銀行。保管期間的收益屬受益人所有,發生的保管費用由受益人承擔。保管費用的計算方法為:保管期間的全部資金收益與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的差額。
        受益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信托利益分配日,由受托人將信托財產劃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條 稅收
        受益人與受托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
        應當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違約與補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導致信托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托人違約。由此給信托計劃項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計劃的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二條 通知
        委托人與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寫的聯系地址為信托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信托期限屆滿前夕發生變化,應在二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受托人按在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或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托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如果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的一方(簡稱變動一方),未將有關變化及時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變動一方應對由此而造成的影響和損失負責。  第二十三條 其他事項
        1.糾紛解決與法律適用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整體合同
        信托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托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托計劃所規定的內容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3.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4.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自然人委托人簽字(法人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章,并加蓋單位公章、其他組織的負責人簽章,并加蓋單位公章),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章,并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5.申明條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和信托計劃,對本合同和信托計劃的所規定的所有條款均無異議。
        6.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三份,委托人持一份,受托人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