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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混凝土外加劑買賣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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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編號:
        
        
        北京市混凝土外加劑買賣合同
        
        買方(甲方):  
        賣方(乙方):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   制定二○○五年一月
        
        買方(甲方): 
        賣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混凝土外加劑買賣事宜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外加劑名稱、規格、單位、數量、單價
        
        ┌──────────┬─────┬───┬───┬──┬───┬─────┬─────┐
        │   外加劑名稱   │  規格  │粉/液 │ 數量 │單位│ 單價 │  金額  │  備注  │
        │          │     │   │   │  │(噸/元│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總計    │     │   │   │  │   │     │     │
        ├──────────┴─────┴───┴───┴──┴───┴─────┴─────┤
        │價款總計(人民幣大寫):  佰  拾  萬  仟  百  十  元  角  分        │
        └───────────────────────────────────────────┘
        

        
        第二條 外加劑應符合下列第項技術標準(包括質量要求)。  
        1、國家標準,標準號                              。  
        2、北京市地方標準,標準號                           。  
        3、雙方約定的附加技術要求(見附件)。
        第三條 計量方法  
        1、國家或主管部門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無規定的,雙方約定為:  。  
        2、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減(增)量規定及計算方法:  。
        第四條 包裝標準和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  對于包裝標準,國家或主管部門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無規定的,雙方約定為:  。  對于包裝物,除國家規定由甲方供應的以外,應由乙方負責供應;包裝物的回收為:  。
        第五條 交貨方法、運輸方式、到貨地點  
        1、交貨方法:                                 。  
        2、運輸方式:                                 。  
        3、交貨地點                                  。  
        4、甲方應提前     小時以(書面 / 電話)方式向乙方提出供貨需求;交貨完畢雙方應簽字確認。
        第六條 驗收方法  
        1、甲方應在貨到48小時內按相關標準進行驗收。  
        2、經驗收不合格的外加劑,甲方有權拒收并退回乙方。  
        3、甲方因使用、保管不善等造成產品質量下降的,應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第七條 價款結算及支付  
        1、價款的結算依據:雙方簽字確認的磅單或簽字蓋章的對賬單。  
        2、價款的支付方式:                               。  
        3、價款的支付時間:                               。  
        4、在供貨過程中,如甲方不能按合同約定期限支付價款,乙方可中止供貨,但應提前5日通知甲方。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給付價款的,自應付價款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所欠價款的利息。  
        2、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其他義務的,應按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給乙方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3、乙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應按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給甲方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4、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或造成的損失,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原因而終止合同造成的損失,由雙方協商承擔。  
        5、  。
        第九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或向               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向           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第十條 其他約定事項  。
        第十一條 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另行補充約定。補充約定與附件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買方(簽章):                 賣方(簽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電話:                     電話: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電話:  
        現場聯系人:                  現場聯系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混凝土外加劑技術要求(附件)
        
        ┌──────────┬──────────┬──────────┬──────────┐
        │    品 種    │    項 目    │   控制指標   │    備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